康复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省卫健、教育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医疗康复人员、教师继续教育范畴。
第二十一条 省残联要统筹做好全省残联系统康复业务管理人员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在岗康复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可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单位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康复支持保障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组织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将残疾儿童信息数据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系统采集范围。
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将更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惠及残疾儿童及家庭。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扶贫、残联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协调组织开展儿童残疾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共同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信息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信息采集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程。
第二十六条 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和诚信评价体系。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康复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协会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机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省残联根据当年度市、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项目规划,做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商同级残联组织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有关规定用于残疾儿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