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一般性规定:
1、残疾人乘坐飞机出行有人数限制吗?会不会出现到了机场被拒绝登机的可能性?
答:原则上,任何残疾人持有有效客票都可以乘坐飞机出行,承运人不能限制同一个航班上残疾人的数量。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乘机人员的安全,考虑到紧急情况下撤离和安全疏散的需要,对同一架次航班上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的人数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仅涉及以下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根据飞机的机型大小,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而在实际乘机时没有陪伴人员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具体为:
(1)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为2名;(2)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为4名;(3)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为6名(4)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为8名;(5)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6)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2、残疾人乘机出行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吗?
答:一般情况下,残疾人乘机出行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除非残疾人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者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这两种情况下,残疾人应当提供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当在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该乘机医疗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
3、残疾人乘机时可以携带动物进入客舱吗?
答:根据目前《办法》的规定,残疾人乘机时可以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服务犬不包括宠物犬。
残疾人在乘机前应当向承运人或者机场安检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以备必要的检查。
残疾人在乘机出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残疾人托运轮椅在机场需要使用轮椅怎么办?
答:残疾人需要托运其轮椅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2、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特殊的设备设施、服务或登机、离机协助,在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上有什么要求?如果残疾人未满足时间要求,对承运人的要求是什么?
答: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四章规定的登机、离机协助的,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残疾人未能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前通知或未按本条要求提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承运人应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上述服务或协助。
3、残疾人可以携带什么助残器具进入客舱?电动轮椅的托运要求是什么?
答:以下助残器具可以带进客舱:肢残旅客的拐杖、折叠轮椅或假肢等助行器;聋人旅客的电子耳蜗、助听器等助听设备;盲人旅客的盲杖、助视器和盲人眼镜等。
电动轮椅应托运,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4、残疾人服务犬在客舱内有什么要求?
答:残疾人将服务犬带进客舱,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残疾人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问题。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
《办法》在保障残疾人航空出行方面,对承运人和机场的要求
1、承运人及其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请求,向残疾人提供哪些有关设施和服务信息?
答:承运人及其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请求,向残疾人提供下列有关设施和服务信息:
(1)带活动扶手座位的位置,以及按照《办法》规定不向残疾人提供的座位;
(2)航空器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的限制;
(3)在客舱或货舱内存放残疾人常用助残设备的限制;
(4)航空器内是否有无障碍卫生间;
(5)飞机上能够提供给残疾人的其他服务及设施。
2、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如何安排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登机、离机?提供哪些协助?
答: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安排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
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在飞机前排就坐的,承运人应安排其优先离机。因某种原因需减载部分旅客的,承运人应优先保证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应以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3、在客舱内承运人向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答:承运人应在客舱内提供由残疾人要求的,或承运人提供时其接受的下列服务: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
承运人不必向残疾人提供下列特别协助:协助实际进食;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提供医疗服务。
残疾人的维权渠道
1.残疾人在乘机时遇到不合理应对应当如何投诉?
答: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航主管部门或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残疾人应当尽可能地保留证据,在投诉时向民航主管部门或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予以提交。
2.《办法》对承运人、机场及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处理投诉的要求有哪些?
答:(1)承运人、机场及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2)承运人、机场及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理残疾人投诉,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来源:盲人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