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中国残联等15个单位《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 [ 2018 ] 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管辖的商铺或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5%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六)鼓励残疾人创办公益性单位,带动安置其他有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慈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七)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残疾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一)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3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8〕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8号)规定进行贴息。申请创业的残疾人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十二)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和《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13号)中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十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十五)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十六)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十七)根据海南省残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规定,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超一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三年。
(十八)对三年内未享受政府部门扶持补助且安排2人以上(含2人)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的盲人按摩店进行扶持,由各级残联给予每家按摩店2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盲人保健按摩店场所内部环境改善、门面招牌、设备购置、人员社保费用等补贴。
五、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十九)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和“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海南青年五四奖章”、“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十)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
六、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二)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根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鼓励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的扶持。
(二十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四)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二十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者与当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残联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办法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