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救助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康复训练
(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二)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0元/人?年;7-17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0000元/人?年。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及规范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有关要求执行。在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满2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和康复潜力的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八条 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0元/人。
第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
(一)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7-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依据《海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琼残字〔2017〕8号)及各市县“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为0-6岁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1套人工耳蜗产品及手术费用和术后配套服务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88500元/例。为0-6岁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配发双耳助听器和辅助材料,补助标准不少于192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