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程
第十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省籍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市、县(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县(区)残联在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民政部门安排。
第十三条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康复救助费用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结余资金可在前述救助项目中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受助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无相应定点康复机构的,市、县(区)残联可商残疾儿童监护人统筹安排至本省异地定点康复机构。
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还没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市县,2020年底前要依托现有的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科或一家专项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可建立一家综合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实行定点考核评估管理,具有从业资质、符合要求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各种性质(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均可申请定点。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海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二)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条件,能够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标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二)收取受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三)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四)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到项目规定要求;
(五)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康复训练环境等安全隐患;
(六)违反项目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