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省政府近日出台《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三是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另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救助内容包括康复训练、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三项内容。其中,康复训练中对于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少于1.4万元。对于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6岁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少于3万元;7-17岁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少于1万元。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