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韩汝婷
编者按: 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既是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要求,也是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体现。受疫情影响,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更好地促进海南省残疾人的就业,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与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省残联的部署要求,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有条不紊的开展疫情防控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职工人数少于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多举措做好疫情期间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自疫情发生以来,劳就中心制定了个人每日健康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有效的了解每名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安排培训就业科及盲人按摩中心,对所属的残疾人朋友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进行了解、反馈,掌握残疾朋友的真实生活状况;通过网络引导好残疾人正确防护疫情。
为做好疫情期间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该中心将近期拟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建设网上求职招聘系统,举办残疾人网上招聘活动。其目的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加强疫情期间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制度,优化征收残保金,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残保金的征收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照应缴额50%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