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看完文章记得聊聊你对残疾人创业有什么看法吧,给残友们想想招儿,一起出谋划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财税〔2016〕36号)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其他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财税〔2016〕36号)
残友们集思广益,一起说说创业的那些事吧,比如你觉得国家应该在哪方面再多提供一些优惠?残疾人创业最重要的困难在哪里?讲一讲你自己或者你身边的残友们是如何创业的。
来源: 残之家残疾人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