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视网海口3月12日消息(美视网孙浩)近日,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 服务,并相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 ,以便更好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
《通知》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 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和《财政部关 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的规定。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 1.5%的,按规定应 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 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 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 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 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 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 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 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 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 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 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通知》表明,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 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此外,《通知》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