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部等4部门日前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加强中国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的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