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海南省教育厅起草了《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高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院系和高校审核认定的规范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高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高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来自单亲经济困难家庭,或来自多子女家庭且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接受高等教育的。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父母亲身体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或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第八条
各高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自行按照学生困难程度制订本校认定指标和权重体系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具体由高校界定。
第十条
高校向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已被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高校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有关条例进行评议、认定。
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高校须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
高校必须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小组成员可由高校老师、毕业学生、外界人员构成。
第十四条
高校复查认定小组成员须签订学生信息保密条约,条约内容由高校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高校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本校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高校应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高校每年1月份前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实地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高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